首页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十八条第五章 纠纷调解第十八条调解员由道路运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解员应熟悉业务,实事求是,公正廉洁。 调解应以公开方式进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