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因托修方违反驾驶操作规程和车辆使用、维护规定而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托修方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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