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
承修方在进行总成大修、小修和二级维护作业时,未对所装(拆)配件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该零部件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承修方在进行总成大修、小修和二级维护作业时,未对所装(拆)配件进行鉴定或虽发现相关配件质量不符合技术要求但未与托修方签订责任协议,在质量保证期内确因该零部件质量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承修方负责。 汽车维修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规定的责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