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承修方不按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资料和维修操作工艺规程维修车辆或不按使用说明规定选用配件、油料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承修方因装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配件、油料或装配使用托修方自带配件、油料且未在维修合同中明确责任的,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修方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