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十一条

技术分析和鉴定由各级道路运政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质量检测资格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参与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道路运政机构审定并聘用。参加鉴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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