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信息采集点选择与建设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点要开展规范化运营管理,具有持续运营能力,能够保证数据持续采集,对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定期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委托合格服务商进行信息采集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服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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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