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信息采集点选择与建设

第十条

每个信息采集点,应至少配备1台仓储设施环境信息采集设备(多通道采集仪),1台满足需求、具有信息自动采集和数据传输功能的称重设备(电子秤/电子地磅)。对于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配备多台信息采集设施设备。信息采集设施设备应符合《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参考技术方案》的要求。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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