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检验检疫

第八条

经检验检疫发现蜂蜜中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卫生指标以及其他特殊项目不符合进口国规定或合同要求的,判为不合格,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允许返工整理。必要时由海关加施封识,按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检验检疫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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