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蜜收购记录及生产用原料蜜的投配料记录,详细记录每批成品蜜所用原料蜜的蜜种、批号、产地、数量及品质情况等。制定机关国家检验检疫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