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口蜂蜜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原料蜜收购记录及生产用原料蜜的投配料记录,详细记录每批成品蜜所用原料蜜的蜜种、批号、产地、数量及品质情况等。

制定机关
国家检验检疫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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