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