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