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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