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 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 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 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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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