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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