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