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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