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