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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