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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