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三十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 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 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 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 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 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