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