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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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