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章 评估等级管理第二十七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