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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