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 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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