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