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八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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