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 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 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 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 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 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 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