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