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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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