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 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