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