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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