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制定机关
住房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