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第三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