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制定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