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违反渔港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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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