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渔业港航违法案件。 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区域; (三)违法行为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管辖。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和上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渔业港航违法案件。 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况的,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共管区、叠区;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区域; (三)违法行为地与查获地不一致。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