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二)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三)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 (四)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 (五)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二)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三)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 (四)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 (五)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