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二)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三)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 (四)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 (五)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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