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 (二)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 (二)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