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 (二)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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