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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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