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