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所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期限内当事人既不履行处罚,又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在海上的处罚,被查处的渔业船舶应当先执行处罚决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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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