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 则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