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对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和12米以下的海洋渔业船舶可依照本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