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