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违反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发生涉外海事,有上述情况的,从重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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