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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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