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行使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权。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