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