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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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