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