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