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违反渔业船员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