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