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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