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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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