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