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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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