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