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