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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