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渔业船舶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设施及其船员、所有者和经营者。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