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九条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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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