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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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