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八条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