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